监理质量控制制度.doc-金锄头文库-天生赢家凯发k8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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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料收集于网络 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 删除 谢谢 logical adj. 合逻辑的;合情理的延津县东大沙河治理工程质量控制制度合同编号:ydjg(2017)01号 中瑞建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延津县东大沙河治理工程项目监理部二零一七年九月编 制:审 核:批 准: 中瑞建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精品文档质量控制制度1 监理机构应建立和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并在监理工作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2 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监督其贯彻执行。3 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及施工合同约定,对所有施工质量活动及与质量活动相关的人员、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施工工法和施工环境进行监督和

2、控制,按照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检验等监理工作环节控制工程质量。4 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核查承包人现场检验设施、人员、技术条件等情况。5 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从事施工、安全、质检、材料等岗位和施工设备操作等需要持证上岗人员的资格进行验证和认可。对不称职或违章、违规人员,可要求承包人暂停或禁止其在本工程中工作。6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于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检验,并应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2) 对于承包人采购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应参加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应会同承包

3、人参加交货验收。(3) 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未经检验,不得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督促承包人及时运离工地或做出相应处理。(4) 监理机构如对进场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质量有异议时,可指示承包人进行重新检验;必要时,监理机构应进行平行检测。(5) 监理机构发现承包人未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对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进行检验,应及时指示承包人补做检验;若承包人未按监理机构的指示进行补验,监理机构可按施工合同约定自行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一切方便并承担相应费用。(6) 监理机构在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时

4、,应指示承包人立即整改。7 施工设备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保证施工设备按计划及时进场,并对进场的施工设备进行评定和认可。禁止不符合要求的设备投入使用并应要求承包人及时撤换。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对施工设备及时进行补充、维修、维护,满足施工需要。(2) 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承包人应提供该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以及具有设备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检修合格证。经监理机构认可,方可进场。(3) 监理机构若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施工质量和进度时,应及时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撤换。8 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制订的施工控制网和原始地形图的施测方案,并对承包

5、人施测过程进行监督,对测量成果进行签认或参加联合测量,共同签认测量结果。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实施的施工放线测量进行抽样复测或与承包人进行联合测量。9 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工艺参数试验方案,对现场试验实施监督,审核试验结果和结论,并监督承包人严格按照批准的工法进行施工。10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对工程所有部位和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进行自检,并按规定向监理机构提交相关资料。 (2) 监理机构应采用现场察看、查阅施工记录以及对材料、构配件、试样等进行抽检的方式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应及时对承包人可能影响工程质量

6、的施工工法以及各种违章作业行为发出调整、制止、整顿直至暂停施工的指示。(3) 监理机构应严格旁站监理工作,特别注重对易引起渗漏、冻融、冲刷、汽蚀等工程部位的质量控制。(4)单元工程(或工序)未经监理机构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承包人不得开始下一单元工程(或工序)的施工。(5) 监理机构发现由于承包人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以及施工设备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造成质量事故时,应及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必要时,责令其停工整改。(6) 监理机构发现施工环境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时,应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停工整改。(7) 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其

7、处理措施或遗留问题进行详细记录和拍照,保存好相片或录像带等相关资料。(8) 监理机构应参加工程设备供货人组织的技术交底会议;监督承包人按照工程设备供货人提供的安装指导书进行工程设备的安装。(9) 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设备启动程序并监督承包人进行设备启动与调试工作。11 工程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 承包人应首先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未经承包人自检或自检不合格、自检资料不完善的单元工程(或工序),监理机构有权拒绝检验。(2) 监理机构对承包人经自检合格后报验的单元工程(或工序)质量,应按有关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予签认。(3) 监理机构可采用跟踪检测、平行检测方法对承

8、包人的检验结果进行复核。平行检测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3%,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混凝土最少取样1组;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5%;重要部位至少取样3组;跟踪检测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7%,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10%。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工作都应由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平行检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 工程完工后需覆盖的隐蔽工程、工程的隐蔽部位应经监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覆盖。(5) 在工程设备安装完成后,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规定进行设备性能试验,其后应提交设备操作和维修手册。12 工程质量评定。监理机构应监督承

9、包人真实、齐全、完善、规范地填写质量评定表。承包人应按规定对工序、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自评。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等级自评结果进行复核。 监理机构应按规定参与工程项目外观质量评定和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工作。13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 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按规定及时提交事故报告。监理机构在向发包人报告的同时,指示承包人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保护现场,做好相应记录。(2) 监理机构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工程质量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参与处理意见等工作。(3) 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按照批准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和措施对事故进行处理。经监理机构检验合格后,承包人方可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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